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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昭彥賴文姍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3號

上訴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發即進發企業社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04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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