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發即進發企業社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04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