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發即進發企業社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4,0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