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寓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3,081 元,應繳裁判費為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