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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違約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5號

上訴人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海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57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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