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5號
- 上訴人
-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海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57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