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