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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陳銘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見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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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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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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