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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