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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6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68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總匯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大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總匯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3年7 月1 日向案外人黃秀戀、黃千玲借用新台幣1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12月31日,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嗣該不動產抵押權因讓與關係移轉予聲請人所有,經於民國97年7月1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支票影本2 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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