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735號聲 請 人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暉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暉霖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最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一個月內的)。 二、相對人暉霖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乙○○及案外人郭白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