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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73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735號

聲請人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郭白金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乙○○於民國9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暉霖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貸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 年11月21日止,②郭白金英於民國9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暉霖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貸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 年11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聲請人公司名稱原為「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起被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故更名為「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向聲請人積欠之金額為1,339,202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契約所載,詎相對人屆期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未繳納本息,聲請人依雙方所定契約之約定,終止合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發票影本1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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