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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08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083號

聲請人
明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信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文

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明鈦實業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9 月8 日起至民國89年3 月7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郭子鋐於民國97年7 月10日,將該債權全數讓與予聲請人,並於民國97年8 月18日通知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爰此,本案債權已合法轉移。

三、嗣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信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明鈦實業有限公司借用19,000,000 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各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且應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約繳納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四、本件經核除案外人信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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