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戊○○○
- 相對人
-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9 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9 月21日,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各個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2年9 月2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 │ │ │ │ │(單位:平方公尺) │ ││編│建│││├───┬───┬───┤權 利││ │ │││主要建築│ 一 │ 騎 │ 合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材 料 及│ │ │ │││號│號││││ 層 │ 樓 │ 計 │範 圍││ │ │││房屋層數│ │ │ ││├─┼─┼──────┼────┼────┼───┼───┼───┼───┤│1 │28│鳳林四路484 │水源段 │平房磚造│61.84 │10.04 │71.88 │ 全部 ││ │ │號 │720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