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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9 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9 月21日,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各個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2年9 月2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355號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 │ │ │ │ │(單位:平方公尺) │ ││編│建│││├───┬───┬───┤權 利││ │ │││主要建築│ 一 │ 騎 │ 合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材 料 及│  │  │  │││號│號││││ 層 │ 樓 │ 計 │範 圍││ │ │││房屋層數│ │ │ ││├─┼─┼──────┼────┼────┼───┼───┼───┼───┤│1 │28│鳳林四路484 │水源段 │平房磚造│61.84 │10.04 │71.88 │ 全部 ││ │ │號 │720號 │ │ │ │ │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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