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8號聲 請 人 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9年3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永恆泰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為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向聲請人借用12,611,875元,案外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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