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相對人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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