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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65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和平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進興於民國①85年7 月24日②87年11月2 日③87年11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128,400,000元②21,500,000元③2,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①85年7 月23日②87年10月29日③87年11月6 日起至民國①115 年7 月22日②127 年10月28日③127 年11月5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6年4 月20日因改設醫療法人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進興即林進興醫院於民國①94年4 月29日②93年10月11日③94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00元②10,000,000元③8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林進興即林進興醫院自民國96年8 月1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2 件、本票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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