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整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楊富強、何悅芳、張琬如
- 原告施教森
- 被告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崑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施教森 洪國禎 宋國財 徐連福 陳福全 相 對 人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人 蔡崑山 洪耀臨律師 詹進義會計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對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本院89年度整字第9 號准相對人公司重整完成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洪國禎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公司股東蔡沈雪櫻早於民國89年間, 將其名下相對人公司股票2,000 張(每張 1000 股 ),共計200 萬股背書轉讓予第三人林詠婕,故於94年6 月日召開相對人公司第9 次關係人會議可決重整計畫表時,蔡沈雪櫻於股東組之表決數即非登載股東名冊上之 4,104,861 股,應僅為2,104,861 股,則該次關係人會議股東組部分並未通過3 分之2 可決,應終止重整,原審未予調查即裁定准予重整完成,違反公司法第306 條第3 項、第 286 條、第291 條、第299 條之規定。又自91年1 月31日原審裁定准予相對人重整後迄今,林詠婕未曾接獲法院或重整人蔡崑山有關相對人重整程序之通知,則相對人重整程序有未以書面通知林詠婕之重大瑕疵。再蔡崑山為使法院准予相對人重整,謊稱相對人遭犯罪集團入侵致生損害,惟刑事案件有關洪國禎違反犯罪組織條例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可證蔡崑山欺瞞法院;另蔡崑山、蔡沈雪櫻因掏空相對人涉犯背信罪而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目前仍在審理中,足認本件重整計畫,有因情事變遷而應予終止之情事,詎原審竟未予調查,且未論及相對人未來繼續營運虛偽不實製造偽藥,對國人健康影響程度,即准予相對人重整完成,有違背法令之違誤。爰請求廢棄原審97年4 月30日准許相對人重整完成之裁定,終止相對人重整程序。 二、抗告人施教森、宋國財、徐連福、陳福全之抗告意旨略以: 依原審97年4 月28日裁定意旨,經銷商簽發予相對人之265 張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 於法院發還後,始進行清算及貨款退補,而系爭支票中如附表一所示9 張支票為宋國財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lO張支票為徐連福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7 張支票為陳福全所簽發,則原審准予重整完成裁定內容中即應記載;系爭支票待法院發還後,相對人應立即結算貨款及退補貨款,相對人若不履行,於本案裁定確定後,系爭支票發票人得逕行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等情,詎原審裁定漏列系爭支票部分、損害系爭支票發票人權益。又原審未調查相對人所製造偽藥、禁藥之種類、數量及對人體健康之影響程度,即裁定准予重整完成,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事。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請求將上開事項載明於准相對人重整完成之裁定內。 三、按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股東沈雪櫻於本件重整計 畫可決時,仍列明股東名冊股東,持有股數4,104,861 股及同額之表決權數,有股東清冊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重整卷(四) 第14頁),是參諸上開說明,縱認相對人之股東蔡沈雪櫻所持有之股票已經記名背書轉讓與他人,惟上開轉讓行為既未經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即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是以可決本件重整計畫關係人會議之股東組表決權數計算,自應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不受蔡沈雪櫻私下交易股票之行為所影響,抗告人洪國禎之主張已無可採。又查洪國禎主張蔡沈雪櫻將2,000 張股票背書轉讓予林詠婕一事,係以蔡沈雪櫻起訴洪國禎返還股票之起訴狀節本為據(見本院第9 頁),惟自蔡沈雪櫻於上開起訴狀內,尚以其與洪國禎間並無系爭股票買賣關係存在為由,請求洪國禎返還系爭2000張股票等情觀之,堪認蔡沈雪櫻與洪國禎就上開股份買賣尚有糾紛,尚無從證明洪國禎之主張為真,自難認蔡沈雪櫻、重整人蔡崑山於重整計畫可決關係人會議召開時,有何故意隱瞞出售系爭2000張股票之情事,足見洪國禎據此主張本件重整程序未通知林詠婕有重大程序瑕疵,有違反公司法第306 條第3 項、第286 條、第291 條、第299 條之規定,及因有情事變遷,而應予終止重整云云,殊非可採。 四、另按公司法第306 條第1 項或第2 項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參諸上開條文乃針對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並經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或經法院修正重整計劃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如有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之情形時,法院均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而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修改,以增加該重整計畫日後得以順利執行之可行性,如此方足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及維護公司員工之工作生計與投資大眾之利益,並符合最大多數人及社會之公益。經查,洪國禎雖又主張其涉犯犯罪組織條例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及蔡崑山、蔡沈雪櫻因因涉犯背信罪而遭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上開各情足認本件重整計畫,有因情事變遷而因終止之情事云云,惟查,上開各情均係89年間,洪國禎有無以暴力脅迫方式介入相對人公司進行犯罪活動,及蔡崑山、蔡沈雪櫻將相對人公司所有之藥品製造許可證,無償移轉予由吳學明擔任董事長之新模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本院93年度易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此與前開公司法規定之「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之情形,要屬無涉,其主張自無可採。 五、末按公司法第299 條規定,僅重整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有異議時,始由法院裁定,且該法院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力。經查,系爭支票經抗告人施教森於97年間主張係重整債權,聲請命相對人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業經原審以相對人與其各經銷商尚未結算貨款為由結算,故尚難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等情而駁回其聲請一節,有本院89年整字第9 號裁定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57 頁),是系爭支票並非相對人之重整債權,揆諸前引規定,自非法院得依重整程序處理之爭議,如抗告人仍有相關實體法上之爭執,本應另循普通訴訟程序為之。從而,抗告人施教森、宋國財、徐連福、陳福全主張:原裁定未將其主張事項載明於准相對人重整完成之裁定內,顯有疏漏云云,要屬無稽,自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抗告人所指原裁定違誤各節,均不足採。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附表一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行 │ 票面額 │ │ │ │ │ │ │ │(新臺幣) │ ├──┼────┼────┼────┼─────┼─────┼──────┤ │ 1 │0000000 │89.10.31│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3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2 │0000000 │89.11.30│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5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3 │0000000 │89.11.30│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3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4 │0000000 │89.12.31│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5 │0000000 │90.01.31│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6 │0000000 │90.02.28│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7 │0000000 │90.03.31│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8 │0000000 │90.04.30│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9 │0000000 │90.05.31│宋國財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合 計 │ 135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行 │ 票面額 │ │ │ │ │ │ │ │(新臺幣) │ ├──┼────┼────┼────┼─────┼─────┼──────┤ │ 1 │00000000│90.06.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33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2 │00000000│89.11.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9,819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3 │00000000│89.12.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6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4 │00000000│89.10.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6萬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5 │00000000│89.12.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7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6 │00000000│90.01.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33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7 │00000000│90.02.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灣中小企│33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8 │00000000│90.03.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灣中小企│33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9 │00000000│90.04.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33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10 │00000000│90.05.03│徐連福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338,0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西港│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合 計 │2,635,819元 │ └─────────────────────────────┴──────┘ 附表三 ┌──┬────┬────┬────┬─────┬─────┬──────┐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行 │ 票面額 │ │ │ │ │ │ │ │(新臺幣) │ ├──┼────┼────┼────┼─────┼─────┼──────┤ │ 1 │087805 │89.11.05│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安定農會 │ 24,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2 │0000000 │89.12.31│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18,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善化│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 │ │ ├──┼────┼────┼────┼─────┼─────┼──────┤ │ 3 │0000000 │90.01.31│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18,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善化│ │ │ │ │ │ │公司 │分行 │ │ ├──┼────┼────┼────┼─────┼─────┼──────┤ │ 4 │0000000 │90.02.28│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18,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善化│ │ │ │ │ │ │公司 │分行 │ │ ├──┼────┼────┼────┼─────┼─────┼──────┤ │ 5 │0000000 │90.03.31│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18,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善化│ │ │ │ │ │ │公司 │分行 │ │ ├──┼────┼────┼────┼─────┼─────┼──────┤ │ 6 │0000000 │90.04.30│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18,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善化│ │ │ │ │ │ │公司 │分行 │ │ ├──┼────┼────┼────┼─────┼─────┼──────┤ │ 7 │0000000 │90.05.31│陳福全 │臺灣汎生製│台南中小企│ 218,400元 │ │ │ │ │ │藥股份有限│業銀行善化│ │ │ │ │ │ │公司 │分行 │ │ ├──┴────┴────┴────┴─────┴─────┼──────┤ │ 合 計 │1,334,80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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