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8號

原告
微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告
全盛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吳晉賢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三號履行契約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代理經銷契約,已經其合法終止,認終止後被告未經其同意仍於網站公開販賣銷售其系爭專利產品,侵害其專利權,因所爭執之是否合法終止契約部分已經繫屬於主文所示之訴訟,本訴訟之裁判係以其為據,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