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1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等訂定自用住宅借款、消費貸款、信用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計新台幣(下同)7,775,351 元,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合作金庫銀行請求協商,遭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而依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收入約30,000元,現有資產約1,841,357 元,就前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又伊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伊雖於5 年內從事營業活動,然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現積欠合作金庫銀行等債權人計7,775,351 元債務,現有資產約1,841,357 元及收入狀況說明,且已踐履前置協商程序,惟經最大債權銀行即合作金庫銀行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未果等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協商申請書及不成立通知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印機、複印機租賃包表合約書各1 份(詳卷第11至15頁、第5 至9 頁、第35至37頁、第64至67、第23至34頁、第16至19頁)等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查,經核聲請人現債務總額高達7,775,351 元,而聲請人之總資產僅約1,841,357 元,已如前述;復依聲請人96年度之所得僅4,766 元,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紙(詳卷第35頁)可按,而以聲請人所述現為家庭教師,每月收入約30,000元,現有資產約1,841,357 元。準此,依聲請人現有資產及收入狀況,堪認已不能清償上揭債務。又聲請人雖自94年8 月間起至97年5 月間止,經營「印工坊數位影印行」,然其每月營業額平均20萬元以下,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7年10月8 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970021901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1 份(詳卷第54至58頁)可按,是仍符合消債條例第2 條所稱之消費者。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則聲請人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13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台幣) │ 種 類 │ ├──┼────────────┼────────┼─────────┤ │ │ │693,000元 │自用住宅借款 │ │ │ ├────────┼─────────┤ │一 │合作金庫銀行 │686,000元 │自用住宅借款 │ │ │ ├────────┼─────────┤ │ │ │3,626,000元 │自用住宅借款 │ ├──┼────────────┼────────┼─────────┤ │二 │台北富邦銀行 │169,662元 │信用卡 │ ├──┼────────────┼────────┼─────────┤ │三 │台新銀行 │527,000元 │信用貸款 │ ├──┼────────────┼────────┼─────────┤ │四 │花旗銀行 │215,668元 │信用卡 │ ├──┼────────────┼────────┼─────────┤ │ │國泰世華銀行 │144,000元 │信用貸款 │ │五 │ ├────────┼─────────┤ │ │ │174,286元 │信用卡 │ ├──┼────────────┼────────┼─────────┤ │六 │中國信託銀行 │396,000元 │信用貸款 │ │ │ ├────────┼─────────┤ │ │ │242,008元 │信用卡 │ ├──┼────────────┼────────┼─────────┤ │七 │匯豐銀行 │206,404元 │信用卡 │ ├──┼────────────┼────────┼─────────┤ │八 │聯邦銀行 │343,543元 │信用卡 │ ├──┼────────────┼────────┼─────────┤ │九 │玉山銀行 │208,143元 │信用卡 │ ├──┼────────────┼────────┼─────────┤ │十 │遠東商業銀行 │143,637元 │信用卡 │ ├──┼────────────┼────────┼─────────┤ │十一│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5,600元 │房屋借款 │ ├──┼────────────┼────────┼─────────┤ │十二│楊珮玟 │400,000元 │借款 │ ├──┼────────────┼────────┼─────────┤ │十三│言瑞科技有限公司 │773,012元 │租金 │ ├──┼────────────┼────────┼─────────┤ │ 合 計 │7,775,3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