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2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 請釋明聲請人95年1 月10日至96年2 月28日於上田企業社任
    職期間,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 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司、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自97年1 月1
    日起迄今領得薪資若干。並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