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0號聲 請 人 方玲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方玲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等銀行訂定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致積欠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1,058,000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前置協商,經玉山銀行審查後,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24,945元,在扣除必須之生活費用外,尚需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實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為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已於97年6 月6 日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山銀行協商後,經綜合評估審查後,係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見本院卷第28頁至33頁、第18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進行協商程序而不成立甚明。故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四、經查: ㈠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世大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 月至11月之平均月薪約為24,945元,業據聲請人自承在卷,並有其薪資所得明細表及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219 至220 頁、第40至42頁)在卷可參,尚堪信為真實。就聲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部份,因其並未提出全部憑證以資證明,無從審酌是否均屬必要之費用。惟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故並非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衡以,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居住於高雄市,因此本院認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309元為標準,計算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必要生活支出始為合理。 ㈡另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尚須支出二名子女陳○○及陳○○之扶養費用,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二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為憑,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全部憑證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說明,二人每月生活費用亦應以11,390元計算,陳○○及陳○○扶養義務人含聲請人在內有2 人,故聲請人每月須負擔二人之扶養費用應為11,390元(計算式:11,390 元 ×2 ÷2=11, 390 元)。此外,經本院依職權就全 體債權銀行得接受聲請人每月最低還款金額乙節,函詢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據函覆略以:每月最低還款金額應為10,000 元 等語,此有該行97年12月30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4 頁)。是以,依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4,945元計算,扣除其個人生活開銷與扶養費用後僅餘2,327 元(計算式:24,945元-11,309元-{11,309×2 (子女)÷2 (扶養 義務人)}=2,327 元)可資運用,顯已無法負擔玉山銀行所提最低還款方案,客觀上堪認其確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無法清償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 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凱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4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家瑜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台幣) │種 類 │ ├──┼────────────┼────────┼───────┤ │ 一 │玉山銀行 │947,000 元 │(房貸) │ │ │ │ │經法拍後之不足│ │ │ │ │額追索 │ ├──┼────────────┼────────┼───────┤ │ 二 │花旗銀行 │111,000 元 │信用卡 │ ├──┴────────────┼────────┴───────┤ │ 合 計 │1,058,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