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向附表所示銀行借款,致累積債務達新台幣(下同)2,973,798 元,嗣因不能清償債務,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民國95年9 月起,分60期,每月還款37,031元方式償債,而協商成立當時其係任職於三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96年度受領該公司之薪資所得分別為422,164 元(平均月薪35,180元)、452,000 元(平均月薪37,667元),聲請人每月尚需繳納房屋貸款約13,070元,聲請人顯已無法履行協商內容,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附有記事欄註記之全戶戶籍謄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月繳納協商款之存摺轉帳明細、房貸繳款明細為證。則聲請人與附表編號1 、3 至10所示銀行既係於95年8 月4 日達成債務協商協議,於協商當時聲請人任職於三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所得僅37,667元,而每月須還款金額竟高達37,031元,顯然上開協商條件之訂定,並未顧及聲請人基本生活之維持,已失公平;況聲請人尚須繳納每月房屋貸款約13,070元。故聲請人主張其終因入不敷出,無力繼續履行協商還款條件,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應屬可採。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15日下午5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簡文清 附表 ┌──┬────────┬─────┬─────────┐ │編號│債權銀行 │債權種類 │債務金額(新台幣)│ ├──┼────────┼─────┼─────────┤ │1 │土地銀行 │信用貸款 │243000 │ ├──┼────────┼─────┼─────────┤ │2 │土地銀行 │自用住宅貸│0000000 │ │ │ │款 │ │ ├──┼────────┼─────┼─────────┤ │3 │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 │258381 │ ├──┼────────┼─────┼─────────┤ │4 │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 │143552 │ ├──┼────────┼─────┼─────────┤ │5 │遠東銀行 │信用卡 │115964 │ ├──┼────────┼─────┼─────────┤ │6 │上海銀行 │信用卡 │66977 │ ├──┼────────┼─────┼─────────┤ │7 │新光銀行 │信用卡 │83243 │ ├──┼────────┼─────┼─────────┤ │8 │花旗銀行 │信用卡 │123237 │ ├──┼────────┼─────┼─────────┤ │9 │渣打銀行 │信用卡 │105877 │ ├──┼────────┼─────┼─────────┤ │10 │美國運通信用卡公│信用卡 │156567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