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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2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266號

聲請人
金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郭昭文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另利息超過按年利六厘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124 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266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5年6月22日 │20,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696862 │├──┼───────┼────────┼───────┼──────┼───────┤│002 │95年6月22日 │20,000元 │95年8月31日 │95年8月31日 │696861 │├──┼───────┼────────┼───────┼──────┼───────┤│003 │95年6月22日 │19,459元 │95年7月31日 │95年7月31日 │696860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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