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26號
- 聲請人
- 寶弘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42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95年9月6日 │20,000元 │96年3月30日 │479963 │├──┼──────┼─────┼──────┼────┤│002 │95年9月6日 │20,000元 │96年4月30日 │479964 │├──┼──────┼─────┼──────┼────┤│003 │95年9月6日 │20,000元 │96年5月30日 │479965 │├──┼──────┼─────┼──────┼────┤│004 │95年9月6日 │8,900元 │96年6月30日 │479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