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郭寶雲即寶弘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裕一 ┌──────────────────────────────────────────┐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428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95年5月29日 │3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No479954 │ ├──┼───────┼────────┼───────┼──────┼───────┤ │002 │95年5月29日 │30,000元 │95年7月31日 │95年7月31日 │No479955 │ ├──┼───────┼────────┼───────┼──────┼───────┤ │003 │95年5月29日 │30,000元 │95年8月31日 │95年8月31日 │No479956 │ ├──┼───────┼────────┼───────┼──────┼───────┤ │004 │95年5月29日 │30,000元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30日 │No4799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