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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275號

聲請人
佐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喬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⑴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八日⑵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⑴陸拾玖萬零壹佰柒拾貳元

②肆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⑴民國90年8 月18日⑵民國90年11月1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⑴690,172 元⑵4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⑴91年2 月14日⑵91年8 月1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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