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09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①相對人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丁○○、戊○○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共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相對人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張,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二)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