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2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27、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5190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提 示 日│ │號│ │ ︵新 台 幣︶ │ │ │ │ ├─┼───────────┼─────────┼───────────┼───────────┼───────────┤ │01│94年4月26日 │300,000元 │21,068元 │97年2月26日 │97年2月26日 │ ├─┼───────────┼─────────┼───────────┼───────────┼───────────┤ │02│94年4月26日 │260,000元 │18,249元 │97年2月26日 │97年2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