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7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華旭扇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 人 39號
- 10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己○○、戊○○、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華旭扇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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