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朱盈吉
- 當事人呂瑞卿即三泰企業社、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497號聲 請 人 呂瑞卿即三泰企業社 相 對 人 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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