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10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節能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即綠房子的店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2 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3 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節能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即綠房子的店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