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17號
- 聲請人
- 承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 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 條第5 、4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