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7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60號
- 聲請人
- 榮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立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甲○○於民國97年4 月1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58,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5 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甲○○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