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960號
- 聲請人
-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蓬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9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80029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744,289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