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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5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500號

聲請人
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發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8500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7年7月31日 │696,0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8月8日 │674865 │├──┼───────┼────────┼───────┼──────┼───────┤│002 │ 未載 │788,0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8月8日 │674867 │├──┼───────┼────────┼───────┼──────┼───────┤│003 │ 未載 │914,000元 │97年8月8日 │97年8月8日 │651927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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