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5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500號
- 聲請人
- 亮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簽發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8500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7年7月31日 │696,0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8月8日 │674865 │├──┼───────┼────────┼───────┼──────┼───────┤│002 │ 未載 │788,0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8月8日 │674867 │├──┼───────┼────────┼───────┼──────┼───────┤│003 │ 未載 │914,000元 │97年8月8日 │97年8月8日 │651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