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9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956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南昇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佰零貳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7 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024,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8 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8,856,000 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