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2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202號

聲請人
神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上貿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4 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9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