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202號
- 聲請人
- 神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上貿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4 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9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