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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922號聲 請 人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八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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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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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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