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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9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922號

聲請人
嘉強汽車材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正本八張。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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