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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上訴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帝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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