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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昭彥洪榮家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

上訴人
寶芝林酵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4日本院高雄岡山簡易庭96年岡簡字第6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民國97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前夫即訴外人李苙源(原名為李正榮、李朝榮)共同經營鴻源蔘藥行,自民國89年2 月起至91年3 月止,向伊購買酵素等產品,迄今積欠貨款計新台幣(下同)487,840 元(下稱系爭貨款)未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87,84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87, 8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向上訴人購買貨品,鴻源蔘藥行係李苙源所經營,伊僅係遵從李苙源囑咐代其叫貨,並於李苙源外出時代其簽收送來之貨物等語為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爭點及不爭事實:

㈠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並有出貨單及出貨明細表(見本院原審卷第26-38 頁)在卷可稽,出貨明細詳如附表所示,堪信屬實。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叫貨,並以「甲○○」、「鴻源」等名義簽收上訴人送至鴻源蔘藥行之貨品計8次。

㈡兩造爭點:

⒈系爭貨款是否實在?

⒉鴻源蔘藥行是否係被上訴人在經營?上訴人請求給付系爭貨款,有無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系爭貨款是否實在?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89年3 月起至91年2 月止向其購買酵素產品等情,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出貨日期、品名、數量、簽收章等出貨暨簽收單據明細附於原審卷為證,然被上訴人除承認其中8 次簽收單為其代收簽名外,餘均否認叫貨,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鴻源蔘藥行確實向上訴人購買系爭貨款所生之貨物乙節,業據證人李苙源到庭證稱:伊知道系爭貨款,伊有請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叫貨(見本院原審卷第69頁)等語綦詳。倘參之被上訴人亦同陳:伊有簽收貨品,有時簽自己名字,有時簽「鴻源」(同見上頁)等語相互以觀,足見上訴人確自89年3 月18日起至91年2 月18日止,出貨予鴻源蔘藥行無訛。此外,參酌上訴人提出之貨款簽收單,堪認上訴人主張鴻源蔘藥行積欠系爭貨款乙節,洵屬可採。

㈡、鴻源蔘藥行是否係被上訴人在經營?上訴人請求給付系爭貨款,有無理由?

⒈ 經查,被上訴人自承:鴻源蔘藥行大都分是伊在收錢、叫貨、看店,因都是伊在家,李苙源偶爾幫忙,離婚後,鴻源蔘藥行完全都是伊在經營(見原審卷第55頁)等語,核與證人丙○○於本院證稱:伊到鴻源蔘藥行買藥,都是由被上訴人負責包藥、抓藥,拿完藥後,伊就把錢交付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8頁)等詞大致相符,已堪認本件係由被上訴人經營鴻源蔘藥行。此外,參以證人李苙源亦證稱:伊常不在家,並沒有很用心在經營上,所以多數的送貨單由被上訴人簽收(見本院原審卷第69頁)等語以觀,足認鴻源蔘藥行的店內看管及金錢進出均係由被上訴人負責。次查,被上訴人與李苙源是90 年4月23日離婚乙節,有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頁)在卷足參,堪予認定。而鴻源蔘藥行在90年4 月23日後,仍陸續向上訴人訂貨多達6次之多,亦有出貨單附卷可稽。倘參諸被上訴人簽收時均以「鴻源」名義簽名,並未以代理人名義代收簽發之情,暨被上訴人與李苙源離婚後,仍持續經營叫貨乙節以觀,足認被上訴人即具有代表鴻源蔘藥行之權利,益徵鴻源蔘藥行之經營並未因被上訴人離婚致受影響,顯見鴻源蔘藥行始終係由被上訴人掌握經營權無訛。

⒉至鴻源蔘藥行之販賣業商業許可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名義人雖登記為李苙源,然買賣係私契約行為,認定買賣雙方當事人,主要係以訂約者為據,而判斷何人係訂約者?乃根據要約、承諾意思表示之發動者為斷。又何人為要約者?是否以自己為要約者?非不得以其訂(叫)貨、收貨、付款之實際行為者,或實際經營者行為,暨承諾者之認知等綜合判斷,本件訂貨、叫貨、收貨、付款及看店經營者多為被上訴人所為,而上訴人在承諾時,亦以被上訴人為買賣相對人,則參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主張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即為被上訴人,自不得再執著於許可執照及登記名義人係李苙源,遂形式認定買賣契約當事人應為登記名義人即李苙源。況一般社會常情亦多有登記名義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之情形,自難僅以登記名義人係李苙源,即遽認係實際經營之人或本件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執上各節,暨綜觀證人李苙源、丙○○證述及被上訴人自陳內容判斷之,堪認被上訴人係鴻源蔘藥行實際經營者,且為本件買賣契約之買受人,被上訴人辯稱:伊非鴻源蔘藥行經營者,亦非買受人云云,自不足採。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貨款,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87,84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昭彥

法官 洪榮家

法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日期     │單據      │  品名    │         數量       │  簽章        │
 ├─────┼─────┼─────┼──────────┼───────┤
 │89.03.18  │收據      │600cc酵素 │  60瓶x1150=69000元 │李正榮        │
 ├─────┼─────┼─────┼──────────┼───────┤
 │89.04.06  │NO:000657 │600cc酵素 │  60瓶x1150=69000元 │李正榮        │
 ├─────┼─────┼─────┼──────────┼───────┤
 │89.04.10  │NO:000658 │600cc酵素 │  24瓶x1150=27600元 │寄貨運        │
 ├─────┼─────┼─────┼──────────┼───────┤
 │89.04.19  │NO:000660 │600cc酵素 │  60瓶x1150=69000元 │鴻源 甲○○   │
 ├─────┼─────┼─────┼──────────┼───────┤
 │89.05.01  │NO:000662 │600cc酵素 │  24瓶x1150=27600元 │馬公耳鼻喉科  │
 │          │          │          │                    │溫醫師        │
 ├─────┼─────┼─────┼──────────┼───────┤
 │89.07.04  │NO:002185 │600cc酵素 │  24瓶x1150=27600元 │李正榮        │
 ├─────┼─────┼─────┼──────────┼───────┤
 │89.07.27  │NO:002189 │600cc酵素 │  48瓶x1150=55200元 │李正榮        │
 ├─────┼─────┼─────┼──────────┼───────┤
 │89.11.11  │NO:000678 │600cc酵素 │  60瓶xlOOO=60000元 │鴻源          │
 ├─────┼─────┼─────┼──────────┼───────┤
 │89.12.21  │NO:002286 │600cc酵素 │  72瓶x600 =43200元 │鴻源          │
 ├─────┼─────┼─────┼──────────┼───────┤
 │90.05.08  │NO:000690 │600cc酵素 │  24瓶X1000=24000元 │豐年建設      │
 │          │          │ 60cc酵素 │  30瓶x 70 =2100元  │              │
 ├─────┼─────┼─────┼──────────┼───────┤
 │90.05.15  │NO:000696 │600cc酵素 │  36瓶x1000=36000元 │寄澎湖        │
 │          │          │          │  12瓶x1000=12000元 │林詠湄        │
 ├─────┼─────┼─────┼──────────┼───────┤
 │90.05.19  │NO:001522 │600cc酵素 │  12瓶x1000=12000元 │陳貴惠        │
 │          │          │          │                    │通盈貨運      │
 ├─────┼─────┼─────┼──────────┼───────┤
 │90.04.26  │NO:000679 │600cc酵素 │  12瓶x1000=12000元 │ 鴻源         │
 ├─────┼─────┼─────┼──────────┼───────┤
 │90.03.09  │NO:001143 │600cc酵素 │  24瓶x600=14400元  │ 鴻源         │
 │          │          │ 50cc酵素 │ 216瓶x70=15100元   │              │
 │          │          │          │      ◎應為151200  │              │
 ├─────┼─────┼─────┼──────────┼───────┤
 │90.02.19  │NO:001128 │600cc酵素 │  60瓶x600=36000元  │ 鴻源         │
 ├─────┼─────┼─────┼──────────┼───────┤
 │90.02.03  │NO:001119 │600cc酵素 │  48瓶x600=28800元  │ 鴻源         │
 │          │          │ 50cc酵素 │  60瓶x 70=4200元   │              │
 ├─────┼─────┼─────┼──────────┼───────┤
 │90.02.23  │NO:001135 │ 50cc酵素 │ 216瓶x 70=15120元  │ 李朝榮       │
 ├─────┼─────┼─────┼──────────┼───────┤
 │90.01.15  │NO:OOlllO │ 50cc酵素 │ 120瓶x70=6000元    │ 鴻源         │
 ├─────┼─────┼─────┼──────────┼───────┤
 │91.01.29  │NO:000916 │600cc酵素 │  36瓶xlOOO=36000元 │ 丙○○       │
 │          │          │600cc酵素 │  60瓶x70 =4200元   │              │
 ├─────┼─────┼─────┼──────────┼───────┤
 │91.02.18  │NO:000925 │600cc酵素 │  12瓶xl000 =12000元│              │
 ├─────┴─────┴─────┴──────────┴───────┤
 │應收貨款合計:718140元                                                   │
 │已收貨款合計:230300元                                                   │
 │未收貨款合計:4878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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