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昭彥、陳銘珠、洪榮家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上訴人標得辦公傢具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標得辦公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紀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