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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昭彥陳銘珠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訴人
標得辦公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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