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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彥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六龜鄉○○村○○路八一之一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928萬元,現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執字第4958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並已作成分配表,惟相對人因未依限期於民國96年9 月25日前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及監察人因任期屆至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致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執行程序亦無法續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97年7 月3 日函暨所附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1 份、系爭執行事件97年3月6 日函、97年3 月15日通知、97年4 月23日函、97年6 月5 日函各1 份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依上開資料可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已因任期屆至逾期未改選而當然解任,目前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且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4928萬元,現正執行中,是聲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並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又依前開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卡,前任董事長為乙○○,持有股份最多,對相對人之財務及業務狀況知之最稔,且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乙○○具狀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從而,本件認由乙○○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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