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統樂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全得企業行即余政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