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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46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告
甲○○
被告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

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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