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4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
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