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興宜雷射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即
系爭工程款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