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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告
興宜雷射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即

系爭工程款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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