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 告 興宜雷射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即系爭工程款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