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 告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1,56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5,83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