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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告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鴻苗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告
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峰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告
美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沈正隆即臻逸商行
原告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安德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博東克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力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卯○○
22號

      子○○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瓊麗即日興盛企

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16,5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3,000元外,應補繳27,79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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