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 告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鴻苗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 告 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2號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峰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 告 美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沈正隆即臻逸商行 原 告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安德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博東克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力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卯○○ 子○○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瓊麗即日興盛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6,5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3,000元外,應補繳27,79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