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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告
嶸鋒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正旺機械有限公司、震旺機械有限公司、正旺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4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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