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 告 嶸鋒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正旺機械有限公司、震旺機械有限公司、正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4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