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63號
- 原告
- 嶸鋒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正旺機械有限公司、震旺機械有限公司、正旺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4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