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即育嬰坊企業社、雙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2,159 元(計算式:207,179+1,114,980=1,322,15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