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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即育嬰坊企業社、雙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即育嬰坊企業社、雙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2,159 元(計算式:207,179+1,114,980=1,322,15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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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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