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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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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000 元外,尚應補繳2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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