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13號
- 原告
- 捷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2,000 元外,尚應補繳2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