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3,5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8,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