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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16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昇營造有限公司、大雄營造有限公司、允成營造有限公司、廣衡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3,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 元外,尚應補繳95,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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