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 告 升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商長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創輝船務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