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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告
升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商長宏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創輝船務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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